关于印发《浙江省数理医学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专业委员会,学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数理医学学会团体标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及《浙江省数理医学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数医〔2023〕1号)等相关要求,本学会特制定《浙江省数理医学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数理医学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数理医学学会

2023329


浙江省数理医学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数理医学学会(以下简称”)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的管理,保障本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数理医学学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工作经费的收取与使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简称标准经费)是会设立的用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标准经费原则上只适用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本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由项目提出单位、标准起草单位等共同承担,坚持单位自筹、自我监督、用途明确、节约使用的原则。具体费用分担应根据预算由项目提出单位、标准第一起草单位与参加该标准编制的其他单位和成员协商后确定。

 提交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时,应根据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需要和复杂程度编制经费预算。本会团体标准工作组在组织对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进行论证时,应同时论证经费预算,并将其纳入标准立项建议书。

第六条 会员单位和有关单位可以对本会标准制(修)订工作提供赞助等资金支持。

第七条 本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开支。

第八条 本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使用的范围包括:

1.团体标准的前期论证;

2.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资料查找、购置、翻译及跟踪采用;

3.团体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各项审核、技术协调等;

4.团体标准的样品研究复制;

5.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会议;

6.标准文件的制作;

7.团体标准审查;

8.团体标准复审;

9.咨询服务报酬;

10.管理服务费;

11.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辅导服务费

第九条 本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和审查费、宣传推广费、技术咨询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等费用。各项具体开支如下:

1.资料费:团体标准制(修)订前期论证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翻译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费用;

2.差旅费: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技术协调、各项审核)中,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费用;

3.会议费: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评审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会议场地和仪器设备租用费、会议文件资料印刷费等;

4.劳务费:按规定支付给参加本会团体标准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5.专家咨询和审查费:团体标准草案在制(修)订过程中支付给咨询委员专家、审查会议委员专家的费用;

6.技术咨询服务费: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支付第三方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的费用;

7.宣传推广费:团体标准宣传推广所发生的费用;

8.管理服务费: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标准的组织立项论证、协调、文件标准化审查、组织出版、公告、劳务等费用和本会相关标准化管理过程中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本会团体标准项目提出单位与第一起草单位应加强对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和使用工作经费,并定期向编制组成员报告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本会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下达后30日内,标准项目提出单位与起草单位应将管理服务费汇入本会账户。

管理服务费实行专款专用,具体使用按照本会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数理医学学会事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329日起实施。

 

 

 

 

浙江省数理医学学会                      2023年3月29日印发


《浙江省数理医学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