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文件

浙继委办发〔2007〕07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及义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省“科教兴卫”工程,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我委对2002年颁发的《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和认可办法》《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2、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1: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根据卫生部与人事部共同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47号)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二、浙江省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可按申报程序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他机构须先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后,方可申报。

三、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二)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三)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五)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六)符合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际需求的新技术、新方法。

四、申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具有本专业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并能参与部分授课活动;

(二)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教学环节,有较丰富的教学及临床、卫生实践经验;

(三)理论讲授应具有相应的教案、系统的讲稿及多媒体课件。实践性教学应有示教实例或演示手段,可供实地观摩;

(四)项目活动应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考核指标;

(五)项目主办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详细填写《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送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六、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认可

(一)申报的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学科组专家评审,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审批后认可。

(二)评审认可原则及方法

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认可实行依靠专家,科学民主,公正合理的原则。

2、评审认可采用会议评审、通讯评审或网上评审;

3、学科组专家根据本文第三条,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4、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学科组专家评审意见,提交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

(三)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对所属学科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科技发展状况,有较高的学术地位;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

4、评审采取回避制,当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者,不能参加评审。

七、每个项目负责人其当年承担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超过2项。

八、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底将批准认可的下一年度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公布,供全省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九、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公布当年起可连续举办两年,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可连续举办三年,以上项目若需连续举办,均须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对于当年公布的项目未按期举办的,则视为自动取消,再举办者须重新申报。

十、未列入计划的临时性高水平国内外学术交流项目;全省性紧急防病知识培训;省卫生厅授权或委托的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等活动,可填写《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按申报程序上报,获准后列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下发的《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和认可办法》(浙卫发[2002]11号)同时废止。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亦即行废止。

十二、本办法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要求为: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五年内Ⅰ类学分25—50学分(其中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不超过50%),Ⅱ类学分75—100学分。

(二)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从2008年开始,学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

(三)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二、学分的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省级学术会议类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4、省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确定标准为:(1)大会宣读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4—3—2学分;(2)大会书面交流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2—1—1学分(每篇论文必须有一位作者到会交流,否则不授予学分);(3)大会列题交流论文,第一作者授予1学分(第一作者应到会交流);(4)专题学术讲座,主讲者按每学时授予1学分;(5)专题讲座全程参加听讲者授予3学分。(6)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由本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组织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刊物
6-4 学分
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4学分
省级刊物
53学分
地(市)级刊物
42 学分
内部刊物
21学分

3、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 学分

4、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5、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6、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7、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于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以上Ⅱ类学分均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授予。

(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举办机构必须获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并纳入我省统一管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Ⅱ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四)凡参加援助西部、农村、海岛、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及以上者;或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二)学分证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由项目主办单位填写,经加盖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后发放。主办单位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不得任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项目内容,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活动名称、编号、形式、日期、学分类别、学分数内容进行认真考核。远程继续医学教育也按此原则执行,在实践过程中,教学单位和教学点应密切配合。

(三)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于项目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将我省领证学员信息录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网,所获学分方被认可。

(四)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和管理。

(五)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应作为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率应作为考核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工作业绩的必要条件之一。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按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若在我省举办,应接受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与我省协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所发学分证必须加盖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印鉴方能生效。

(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赴外省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所获学分证经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后,由各县(市、区)卫生局每年7月、12月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员相关信息录入省继续医学教育网。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省卫生厅直属单位负责录入本单位的学员信息。录入信息应与相关材料一致。

(五)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国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发布的《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浙卫发[2002]11号)同时废止。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亦即行废止。

七、本办法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