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起途径、提交材料及特殊情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起途径

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起途径可以有三条:

1. 双方协商,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市级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如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级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

2. 申请行政调解,由受理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市级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如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3. 要求司法处理,由司法机关委托医学会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交的鉴定材料

一、当事双方书面陈述、答辩及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二、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 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学会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 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 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止的情形

1. 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2. 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 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4.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的情形

1. 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2. 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