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理医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省数理医学学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Society for Mathematical Medicine,缩写为ZSMM。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浙江省数理医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浙江省从事与数理医学有关的医学、数学、物理学、机械工程学、计算机科学、信息学、电子学以及数据科学等专业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浙江省数理医学科学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团结组织浙江省数理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浙江省数理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浙江省数理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数理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普及与推广,促进浙江省数理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数理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数理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江大学玉泉校区欧阳纯美楼101-102,邮政编码:31002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数理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数理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数理医学继续教育,组织会员和数理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数理医学科技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四)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数理医学科普宣传、为大众提供数理医学及疾病防治的科普知识。
(五)发展与国内外数理医学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内外数理医学团体、学者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数理医学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数理医学科技展览。
(七)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产业化,加强产学研的合作。
(八)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的数理医学科技人才。
(九)宣传、表彰、奖励在数理医学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十)依法维护会员与数理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一)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凡在职教师、医生、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医政管理、实验人员、相关杂志编辑等,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品质及社会道德,热爱和支持本会的工作,并履行会员义务者。
(二)团体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需是与本会业务有关联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九条 入会程序
本会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的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批,由理事会授予会员证。
本会团体会员由本单位提交申请书,由本会的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批,由理事会授予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入选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专业学组的优先权。
(二)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享有入选本会专家咨询、评审及各专项工作委员会的优先权。
(四)享有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国际有关学术活动及被选派出国进修学习及出席有关国际学术会议的优先权。
(五)享有获得本会奖励的权利。
(六)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七)优先在本会的有关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优惠及免费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及相关杂志的优先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遵守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所委托的有关工作。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四)按期交纳会员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需参加理事会和会员大会,连续二年无故不参加者,自动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两年召开一次,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